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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TE: 2024-11-14 23:20:55
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,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。根据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,从2005年10月份开始,巩义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每月300元调整为450元,从2007年10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550元。从2005年10月至2007年10月 ,被告一直按每月300元为原告发放工资,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,原告请求被告补发其中的差额,应予支持。被告少发工资为3850元,根据劳动部违反《劳动法》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,被告没有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应给予原告25%的补偿,即元;根据《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》第五条、第十条的规定,解除劳动合同,被告应给予原告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补偿即6100元,还应支付50%的额外补偿金3050元,以上共计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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